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件
中矿大京后字〔2008〕7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对职工相关
供暖费、物业费及交通费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住房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居住于校内外职工生活成本的差别,学校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理念,研究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对职工相关供暖费、物业费及交通费补贴的办法》,并经2008年7月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对职工相关供暖费、物业费及交通费补贴的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制度改革 补贴 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08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对职工相关供暖费
物业费及交通费补贴的办法
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为逐步缩小居住于校内外职工生活成本的差别,本着“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校园”的思想,参照相关兄弟院校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无房职工发放住房供暖补贴。凡本校在编无房职工根据其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一半给予供暖费补贴,供暖费补贴计算标准按燃气供暖收费标准即30元/m2·供暖季执行。无房职工供暖费补贴如表1。
表1 在职在岗无房职工供暖费补贴
职工类别 |
面积标准(m2) |
供暖补贴面积(m2) |
供暖补贴单价 (元/m2·供暖季) |
补贴额(元) |
科级以下 |
初级及以下 |
60 |
30 |
30 |
900 |
副、正科级 |
中级 |
70 |
35 |
30 |
1050 |
副处级 |
|
80 |
40 |
30 |
1200 |
正处级 |
副高级 |
90 |
45 |
30 |
1350 |
副司级 |
正高级 |
105 |
52.5 |
30 |
1575 |
正司级 |
|
120 |
60 |
30 |
1800 |
|
院士 |
190 |
95 |
30 |
2850 |
初、中级工和25 年(不含)以下普通工人 |
60 |
30 |
30 |
900 |
高级工、技师和 25年(含)以上普通工人 |
70 |
35 |
30 |
1050 |
高级技师 |
80 |
40 |
30 |
1200 |
第二条 对无房职工发放物业管理费补贴。凡本校在编的无房教职工,无论其是否在校外购房均发放物业管理费。职工享受的物业管理费按其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按年给予补贴。补贴的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按北京市回龙观文化居住区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即0.62元/月·m2计算,每年补贴12个月,具体如表2。如遇北京市调整相关物业费收费标准,则学校做相应的调整。
表2 无房职工物业管理费补贴
职工类别 |
面积标准(m2) |
物业管理费补贴面积(m2) |
补贴单价 (元/m2) |
补贴额(元) |
科级以下 |
初级及以下 |
60 |
30 |
0.62 |
223.2 |
副、正科级 |
中级 |
70 |
35 |
0.62 |
260.4 |
副处级 |
|
80 |
40 |
0.62 |
297.6 |
正处级 |
副高级 |
90 |
45 |
0.62 |
334.8 |
副司级 |
正高级 |
105 |
52.5 |
0.62 |
390.6 |
正司级 |
|
120 |
60 |
0.62 |
446.4 |
|
院士 |
190 |
95 |
0.62 |
706.8 |
初、中级工和25 年(不含)以下普通工人 |
60 |
30 |
0.62 |
223.2 |
高级工、技师和 25年(含)以上普通工人 |
70 |
35 |
0.62 |
260.4 |
高级技师 |
80 |
40 |
0.62 |
297.8 |
第三条 对居住在校园外的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凡在校园内未分配住房且居住在校园外5公里以外的在编在岗职工,无论是否有房,有何种性质的住房,均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居住在校园外享受福利房(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或以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房,下同)的职工,其交通补贴以福利房作为衡量距离。
第四条 以上补贴发放后,无房职工的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学校不再承担。
第五条 职工在校内有周转房,只有在交还校内周转房后,才能享受学校供暖费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职工有单身床位或午休床位的,须扣除其单身床位或午休床位折算面积的供暖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
第六条 以上补贴发放后,若与国家和北京市以后出台的有关政策相矛盾,则以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条 享受以上补贴的职工经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讨论,经公示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现住房为福利房的职工,今后其供暖费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办法与校园内物业管理改革同步。
第九条 以上补贴自学校下发文件的次月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